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附件:

上海市同力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59号

上海市同力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827290669338779):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少计上海盐田万科壹海城项目2015年12月营业收入107700.00元;同时,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曹英纯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收入未入账,少计2011年12月营业税收入1670000.00元、少计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增值税含税收入24483358.00元,未将惠州分公司收取的个人账户转入的2011年营业收入1800000.00元并入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

上述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及附加。

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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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少缴营业税及附征

你公司少计上海盐田万科壹海城项目2015年12月营业收入107700.00元;同时,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曹英纯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收入未入账,少计2011年12月营业税收入1670000.00元,造成少缴2011年12月营业税50100.00元、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507.00元、教育费附加1503.00元、地方教育附加1002.00元及2015年12月营业税3231.00元、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26.17元、教育费附加96.93元、地方教育附加64.62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及《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2.少缴增值税及附征

你公司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曹英纯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收入未入账,少计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增值税含税收入24483358.00元,造成少缴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增值税713107.50元、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9917.51元、教育费附加21393.24元、地方教育附加14262.14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3.少缴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自行申报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535189.50元,适用税率24%,已缴企业所得税621121.43元。

经查,你公司少计营业收入3470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此次检查查补的营业税及附加56112.00元予以税前列支,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后,你公司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949077.50元,适用税率24%,应缴企业所得税1427778.6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806657.17元。

你公司自行申报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498069.00元,适用税率25%,已缴企业所得税1374517.25元。

经查,你公司少计营业收入4877621.35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此次检查查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18763.58元予以税前列支,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后,你公司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356926.77元,适用税率25%,应缴企业所得税2589231.69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214714.44元。

你公司自行申报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684606.12元,适用税率25%,已缴企业所得税1671151.53元。

经查,你公司少计营业收入14205716.51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此次检查查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51140.57元予以税前列支,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后,你公司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839182.06元,适用税率25%,应缴企业所得税5209795.52元,少缴3538643.99元。

你公司自行申报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9843.60元,适用税率25%,已缴企业所得税24960.90元。

经查,你公司少计营业收入4460127.20元(不含税增值税收入4352427.20元+营业税收入1077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此次检查查补的营业税及附加19287.46元予以税前列支,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后,你公司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40683.34元,适用税率25%,应纳企业所得税1135170.84元,少缴1110209.94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构成偷税。

故拟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营业税53331.00元、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733.17元、增值税713107.50元、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9917.51元、2011年度至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6670225.54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745157.51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一月七日

广州市税务局:通过私人银行账户收取款项逾3800万元偷税!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为客户办理运输订舱服务,通过私人银行账户收取款项合计38,565,742.53元(含税),换算为不含税收入35,147,856.75元。

你单位取得上述款项未在账上记载,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少缴增值税3,417,885.7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9,252.02元、企业所得税545,628.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