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的管理

1.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2.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4.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税务机关制作。

二、发票的种类与适用范围

(一)按适用发票管理办法分类(行业专业发票、常规发票)

1.适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常规发票;

2.适用特殊行业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业专业发票;

(1)这类发票有的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有的不套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

(2)常见的行业专业发票:金融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公路、铁路和水上运输企业的客运发票;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行业专业发票仅适用于特殊行业的特殊经营业务,对于特殊行业的常规经营业务,仍应使用常规发票。

(二)按增值税抵扣凭证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1.增值税专用发票

(1)基本联次

①发票联:购买方的记账凭证。

②抵扣联:购买方认证和留存备查凭证。

③记账联:销售方的记账凭证。

(2)自2020年1月起,取消认证确认,改为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2020新增)。

(3)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4)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新增)。

(5)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②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③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C.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D.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E.未按规定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F.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G.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H.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