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项目申请报告写作是为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上海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编写上海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供有关方面借鉴和参考。

上海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权限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经市计委(限额以上的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经市经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限额以上的工业更新改造项目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其中2亿元以上项目,由国务院审批。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

(1)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由市计委(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审批。

(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山区(县)、局、总公司审批。

(3)中央在京单位与本市地方单位合建的项目,由市计委、市建委联合审批。

其它几类项目的审批

(1)外省市省级单位驻京办事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设立,具体建设规模由市建委予以确认。

(2)外省市地区级及以下机构的驻京联络处、各大企业的驻京办事机构,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设立,具体建设规模经有关省、市、自治区计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计委予以确认。

(3)外省市单位在京独资建设的项目,按上述权限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计委或市计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