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上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2.目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需要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外地居民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5.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7年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特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7.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本市核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目前所在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原件和复印件;
9.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1.婚育证明材料:
未婚者: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核对原件、留复件); 已婚者:
结婚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12.本市落户地证明:
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职工宿舍德国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及同意落户证明;
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薄(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及同意落户证明。
13.子女随迁材料: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民户口薄或者由公安部门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4.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本市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本市核发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投资人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