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一种严重妨害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不仅不利于我国对进出境人员的管控和规范,还会滋生其他违法犯罪问题。
案情介绍:
张三在上海开了一家A公司。
2015年,他发现一些不符合居留条件的外国人想继续在境内居留,需要办理居留许可证,遂动起了歪脑筋。
他首先以A公司的名义在网上打广告,招揽一些需要在我国境内居留的外国籍人员。
然后指使公司员工李四与某酒店员工王五合作,为这些人开具《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再由李四等人伪造劳动合同等材料,向出入境管理部门骗领工作类居留许可证件、签证等证件。
从2015年12月至2018年8月间,张三等三人共计骗取工作类居留许可证件15份,出售证件共计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
其中王五按每份材料收取300元或369元,共计获利3000多元。
2018年8月31日,张三、李四、王五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三人被依法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当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张三系主犯,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李四、王五均系从犯,且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均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接受刑事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四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五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及各自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三的辩护人提出,张三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后果较小,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四的辩护人提出,李四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是初犯偶犯,能认罪悔罪,家中有一岁小孩需要照顾,请求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提出,王五系从犯,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请求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出售出入境证件,其中被告人张三出售出入境证件15份,非法获利8万余元;被告人李四受指使参与出售出入境证件14份;被告人王五受指使参与出售出入境证件11份,非法获利3千余元,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且属情节严重,应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四、王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张三、李四、王五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上述法律条款及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李四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王五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李四、王五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律师说法: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出于营利的目的,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这里出售的证件,既包括真证件,也包括伪造、变造的证件。
上海企服快车周宇龙律师表示,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一种严重妨害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不仅不利于我国对进出境人员的管控和规范,还会滋生其他违法犯罪问题,所以我国对于这类犯罪打击力度很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一)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二)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给违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文案:曹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丁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