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

【案号】(2008)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3号

【导读】客户名单作为经营信息中的一种商业秘密,自然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然而,业务员代表公司与客户洽谈业务过程中形成短期的、尚未发生实际交易的客户信息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客户名单?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被告吴燕是原告上海可可庄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在一次广交会上以公司业务员身份与加拿大的SIUSONS贸易公司结识,之后均以业务员身份与SIUSONS公司保持业务上的联系。

在吴燕在职期间代表可可庄与SIUSONS洽谈一笔气球业务,将气球样品发给了SIUSONS公司后停止了业务,最后这笔业务没有交易成功。

吴燕向原告提出了辞职后以其父的名义开设了与原告相似经营范围的公司(被告二鸿企家公司),自己担任监事一职。

尔后,被告吴燕与SIUSONS公司继续业务上的联系,并且在短时间内以鸿企家的名义与SIUSONS公司达成了一笔数额不小的气球业务。

原告将吴燕和鸿企家公司一并起诉,原告认为虽然从来没有与SIUSONS公司发生过业务,但是吴燕能够与SIUSONS公司结识,发生业务往来都是源于她曾是上海可可庄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这个身份。

被告吴燕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SIUSONS公司是主动联并选择鸿企家,且鸿企家股东是吴燕和其父亲,也没有证据其通过合法手段取得SIUSONS公司的需求信息。

因为两被告都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各自的辩解,两审法院审理后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相关司法解释和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均规定: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该包括客户名称外的深度信息,单独的列举客户名称不受法律保护。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邱戈龙首席法务官认为:在本案中,原告主张的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的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首先,原告自2005年4月到2006年底一直通过被告吴燕与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沟通交流,因此原告才有机会得知该公司的需求,并从中获得发生交易的机会。

虽然原告与该客户之间从未发生过任何业务,但由于不断的交流使原告获得了相关的经营信息。

其次,原告获得的经营信息具有实用性,这些信息记载了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的需求,是原告获得交易机会的重要资源,能够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

最后,原告为这些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原告将业务员取得的客户名片收集起来装订成册,并将客户的信息输入数据库,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保管,同时被告吴燕与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交流,该邮箱由原告提供给被告吴燕在业务联系中使用,原告法定代表人设置了密码,除被告吴燕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未经原告许可不能看到邮件的内容,因此应当认定原审原告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被告吴燕是原告的业务员,掌握了作为原告商业秘密的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其应当知道原告对其客户的经营信息进行了管理和维护,并有保密要求,但被告吴燕尚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就成立了一家与原告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并向被告鸿企家公司披露了原告的客户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的需求信息,利用其掌握的经营信息为自己的公司谋利,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被告吴燕及被告鸿企家公司称是被告鸿企家公司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的交易信息,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对于一家新成立的进出口公司来说,从寻找客户到询价、提供样品、生产、交货等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而被告鸿企家公司在成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与SIUSONS国际贸易公司发生了一笔数额不小的业务,显然不符合常规,两被告对此也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故两审法院对其辩解均不予采信,从而认定其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长昊律师团是由一批毕业于国内顶尖法律名校的资深律师、技术专家、行业顾问组成,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商业秘密鉴定】、【商业秘密侵权取证】等法律服务,您可以查看【哪些客户名单可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如何举证证明】等相关案例,因为专注研究,所以专业权威!

(更多精彩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